黔东南州三穗县社区矫正对象姚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10日被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2020年4月27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20年5月15日到三穗县司法局八弓司法所报到执行社区矫正。
2020年7月13日,三穗县八弓司法所同意姚某请假7天到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联系变更执行地事宜。7月15日,姚某通过微信请求八弓司法邮寄《变更执行地征求函》等相关法律文书到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三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才得知姚某某请假的原因,并通过微信要求姚某某必须提供担保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等相关资料给汇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审核,并按期回辖区司法所销假。7月19日,汇川区司法局收到三穗县司法局的《变更执行地征求意见函》等法律文书后,审核姚某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发现姚某提供的居住地证明是红花岗区火车站社区委员会提供的,不属于汇川区管辖,于是直接拒绝开展调查评估,7月19日当天就将收到的法律文书等资料原封不动的退回三穗县司法局。7月22日,我局接到汇川区司法局退回的资料后,电话告知姚某提出变更执行地的执行地不属于汇川区管辖,汇川区司法局直接不予受理。姚某得知该信息后才赶回辖区司法所销假,已经超过批准的假期2天,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拟给予训诫处理。7月30日,三穗县司法局通知姚某某到社区矫正股接受调查处理,给予训诫处理,并责令在8月11日的集中学习会上予以通报。
三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了解其向辖区司法所请假到汇川区司法局联系变更执行地的理由不充分,其原来活动的区域在红花岗区,现在申请变更执行地到汇川区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因姚某参加聚众斗殴是其女朋友的闺蜜邀约去的,自己左手被砍断,目前医药费和律师费超过4万元,这次外出属于编造虚假理由请假外出玩耍,没有悔罪意识,没有认真对待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自己坦白因担心女朋友跑了,才编造变更执行地的虚假理由骗取司法所信任获得请假到汇川区陪伴女朋友的机会。
本次事件中、八弓司法所在审批假期事由时没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没有认真核查其请假的真实性,也没有将请假情况及时报送社区矫正股备案,造成工作被动,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则梳理相关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同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督促其参加必要的集中学习和社会活动,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