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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三穗县司法局依法实施首例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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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我州三穗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姚某洁给予训诫处理,并在全县矫正对象集中学习会上进行通报,这是《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后我州首例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处理。
    据了解,姚某洁被训诫的原因为骗取请假。
    2019年12月,姚某洁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2020年5月到三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7月13日,姚某洁提供担保人和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向三穗县司法局申请请假7天,表示要到遵义汇川区联系变更执行地事宜。
    根据姚某洁提供的证明材料,三穗县司法局准假并向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邮寄“变更执行地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但经汇川区司法局审查,发现姚某洁提供的居住证明是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不属于汇川区管辖不予受理,遂将意见函转退三穗县司法局。
    三穗县司法局随即通知姚某洁回三穗销假,期间其已经超期销假2天。经了解,姚某洁犯罪前在遵义市汇川区从事流动性酒类推销工作,无固定住所亦未办有居住证,不具备变更执行地条件,此次请假,实为会见女友。
    7月30日,三穗县司法局对姚某洁以申请变更执行地为名,骗取请假会见女友且存在超期销假的不良行为给予训诫处理1次。
    该案例《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后我州首例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处理,为我州社区矫正法执行提供了范本和模板,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引领,对《社区矫正法》实施推进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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