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 无障碍 | 适老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工作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初审(个人所变合伙所)

发布时间:

字体: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25号)
申报条件:①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申请变更程序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办理流程
A、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黔东南州司法局提出申请,黔东南州司法局完成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B、网上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黔东南州行政审批服务-司法行政对应栏目下的在线申请提交网上申请。
②黔东南州司法局完成初审后,通知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申请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通过网上行政审批流程上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并步报送纸质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1)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及《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表》;
(2)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情况分别作出说明(内容应详实);
(3)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全体合伙人签字,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字,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6)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住所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租赁房屋应
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办公场所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交,但应注明);
(9)新增设立人的名单、简历(本人签名)、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全册复印);
(10)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新增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证明,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11)新增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新增设立人不是本所律师,应提供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以及与原所办结财务、业务、档案并同意离所证明(原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原律师事务所属国资所的,还应出具设立人辞职、退休证明或系原所聘用律师的证明材料;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全册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排序,并附目录。需提交复印件的,均统一采用A4纸复印,由市、州司法局核对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签名。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