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20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25号)
申报条件:①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③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④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办理流程
A、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黔东南州司法局提出申请,黔东南州司法局完成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B、网上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黔东南州行政审批服务-司法行政对应栏目下的在线申请提交网上申请。
②黔东南州司法局完成初审后,通知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申请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通过网上行政审批流程上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并步报送纸质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名称变
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并说明变更理由;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未受到过停业整顿处罚或受到过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已满的证明;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律师事务所取得设立许可一年以上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该所律师的执业证书。
名称变更申请获准后,原用公章、财务专用章、已盖章的空白的公文函件交市、州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封存、销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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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