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三、依据本制度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四、按照工作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本单位的领导简介,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能职责、联系方式(含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等。
2、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5、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6、人事信息,包括部门人事任免、部门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招考信息、部门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录取信息。
7、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8、招投标信息,包括工程建设或采购招投标方案、工程建设或采购中标及实施情况等。
9、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
2、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4、公开服务热线;
5、新闻发布会;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