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82489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7-28 |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 信息名称 | 关于《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 ||
文件链接: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商事调解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议解决重要方式之一,在化解商事争议、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全球法律服务新的重要领域。近年来,许多国家出台商事调解相关制度,提升自身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目前,我国商事调解行业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司法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对商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完善商事调解制度规范。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商事调解条例》,对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商事调解活动开展、商事调解行业监管等方面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条例》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指导规范和监督管理,司法部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专家学者、实务人员的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第一条)和适用范围(第二条),强调商事调解组织依法设立、加强党的建设、依法执业、依法从事商事调解活动受法律保护等原则(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管理以及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第七条)。
(二)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和许可程序。规定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包括对发起人、名称、住所、章程、资产、商事调解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最低人数等要求(第八条),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名称的组成内容和字号的禁止性规定(第九条),细化设立申请材料(第十条)和商事调解组织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十一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设立申请受理、告知补正、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二条)和颁发执业证书的时限(第十三条),规范执业证书形式与用途(第十四条)和商事调解组织开业准备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依法撤销设立决定的情形(第十六条),明确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商事调解组织名册编制与信息公布工作(第十七条)。
(三)商事调解组织的变更与注销。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迁移住所等事项的申请路径和程序要求(第十八条),明确应当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的情形及不得自行决定解散的情形(第十九条),规定注销与清算程序(第二十条)。
(四)执业管理。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第二十二条)。强调依法聘任商事调解员并加强执业监督,规范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商事调解员的备案要求(第二十三条),加强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制定原则(第二十六条)。要求商事调解组织资产来源合法、不得向发起人分配或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等(第二十七条)。
(五)监督管理。明确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清单(第二十八条),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报送时限与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方式,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接受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及涉嫌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移送衔接(第三十条),明确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以及相关情形的认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强调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和协作机制建设(第三十四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管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附则。对《条例》施行前已成立且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设置过渡安排(第三十七条)。规定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设立业务机构的有关要求(第三十八条)。明确工作日的计算口径(第三十九条),规定《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机关(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