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248082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5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对《贵州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相关文件: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
《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和《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接待处理规程(试行)》施行以来,较好的规范了我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理工作,但也存在两部《规程》同时有效、投诉处理程序繁琐效率不高、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投诉处理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厅律师工作处借鉴部分省市经验做法,起草了《贵州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经多次征求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到南明区、观山湖区、剑河县、麻江县实地调研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现场听取意见建议,共计收到49条修改意见建议,吸纳修改意见建议25条,形成《投诉处理办法》文本,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投诉处理原则性规定;第二章管辖: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辖范围;第三章受理:明确受理程序,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情形;第四章调查和处理:对调查处理程序进行详细规范;第五章监督:明确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关系;第六章附则:明确对举报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两部《规程》同时废止。《投诉处理办法》已报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征求意见,部局电话回复不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同意按程序通过后印发执行。
主要依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1.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2.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30日;4.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书面答复意见。
二、投诉处理办法基本内容和修改主要内容
一是删除原投诉处理规程“复查”章节。
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复查”程序。《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均没有关于“复查”的相关规定,设置“复查”章节没有上位法依据。同时,经查询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四川省、安徽省等省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相关规定,均未设“复查”程序。
理由二:经统计,2023年以来市(州)司法局办理复查案件19件,维持16件,2件重新调查,1件正在办理。2023年以来省司法厅共办理6件复查案件,均维持市(州)决定。复查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并不充分,删除复查程序可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投诉人权益。
理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二是将党纪处理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有机衔接。
对党员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投诉处理并依党纪规定处理,是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内在要求,为有效加强行业监管,杜绝党建业务“两张皮”,我们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投诉案件调查形成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关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作出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行业惩戒的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将党员律师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与党纪处理有机衔接。
三是明确投诉受理职责分工,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投诉处理办法》明确投诉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办理。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对案件的管辖和移送处理作了详细规定,便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诉处理办法》系规范性文件,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黔府令212号)》的相关规定,《投诉处理办法》文本已在贵州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并经过厅备案审查处合法性审查,厅长办公会202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