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477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2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政策解读 |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自2016年8月28日颁布施行以来,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立法工作在制定机制、单位责任、项目质量、立法能力等方面,问题不断凸显,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纲要(2023-2027年)》相关目标,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维护法制统一,州人民政府修订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强化政治性。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领导。二是注重协同性。注重与法律法规的协接一致,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维护法制统一。三是聚焦针对性。立足我州规章制定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起草单位责任不压实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相关制度,增强立法时效性。
《办法》共7章57条,规范了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形成规章制定程序闭环。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完善。
(一)健全规章制定的体制机制。明确规章制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州委。明确规章制定应当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明确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立法人才培养机制。
(二)强化规章立项的严肃性。明确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立项建议进行初步评估论证,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州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稿。明确州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州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明确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当年原则上不再新增规章项目,未经批准的,不予安排审议。明确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开展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
(三)压实规章起草单位的起草责任。明确起草单位委托起草规章的,应当签订委托起草协议,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受托方开展的立法调研、论证、修改等起草活动,及时提供指引和指导,适时跟进起草推进情况,确保起草进度和质量。明确起草单位起草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意见,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时间不少于30日。明确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明确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前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由州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延期。明确起草单位报送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
(四)强化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职责。明确起草单位报送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及要求。明确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的重点事项。明确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时,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意见。
(五)规范规章的决定和公布。明确规章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明确规章公布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公报》《黔东南日报》以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刊载。
(六)规范规章的解释和备案。明确规章解释权属于州人民政府以及需解释的情形。明确自《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