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全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新条例,本专栏将以问答形式逐章解读条例要点。本期聚焦第一章“总则”,围绕条例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机关职责、机构职责等重点内容进行梳理。
问题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明确了其上位法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二者共同构成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法律规范体系。
问题二: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条例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确立了行政复议的两项核心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的独特优势。
问题三: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条例第三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条例第三条强调了行政复议机关的主体责任。行政复议机关不仅是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主体,更负有领导、支持行政复议机构工作的职责。
问题四: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条例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五)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六)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事项;(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十项职责,涵盖了从受理、调解、审理、决定到监督执行的全流程。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新增了“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的职责,与第六条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规定相衔接,体现了新条例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视。
问题五:对行政复议人员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条例第五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本条对行政复议人员提出了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三方面的要求。
问题六:条例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本条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加强调解工作的义务,以及对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责任。同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这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