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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失大,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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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申请人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向州司法局提供了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在州司法局对其申请材料核验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隐瞒了有关情况并作出不实承诺,按相关规定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知道情况后,主动要求撤回申请。因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州司法局对申请人进行口头教育批评后,未予行政处罚。

其实,该申请人是符合律师执业申请条件的,如果其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如实填写相关情况,根本不会影响其获得律师执业许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仅限定了三种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是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但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隐瞒了应当如实填报的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就另当别论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原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由其他行政机关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现只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即可。部分申请人因此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来获取相关行政许可,这类行为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推进带来了不利影响,一旦出现这类情形将严惩不贷。希望广大申请人引以为戒,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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