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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法律援助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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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申请条件: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住所地、工作单位、案件或事件发生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按照规定向州政务中心州司法局窗口提出申请,州司法局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向申请人送达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表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经济困难证明);
(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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