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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司法局关于公开招募法律援助服务团成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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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充分调动全州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确保受援人得到优质高效地法律援助服务经研究,决定组建黔东南州法律援助服务团,现面向全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开招募法律援助服务团成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对象

全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正常执业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报名时间

20255月30日—2025613日。

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热心法律援助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积极服从工作安排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能够熟练操作电脑及办公软件,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五)近三年内未受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六)近三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

、招募程序

(一)报名。下载并填写《黔东南州法律援助服务团成员报名表》,按时报名表、承诺书、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qdnfy.8224844@163.com

(二)审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州司法局分管领导、州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评审组,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个人的职业操守等情况,择优选择、审核拟招募人员。

(三)公示。拟招募人员名单将在黔东南州司法局官网公示5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法律援助服务团成员

、运行规则

服务团成员以自愿申请准入为原则,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符合申请条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随时申请加入,视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进行调整

)服务团成员州司法局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定,服从工作安排,优先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同时,针对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实行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县(市)调配与流动机制,服务团成员可自愿选择接受服务地以外的县(市)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依法承办相关法律援助案件。

(三)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案件时,可综合本地法律服务资源、受援案件难易程度、案件承办资质特长等实际情况进行法律援助案件县(市)指派

(四)鼓励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人以上组团报名,在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组成AB,确保高效开展法律援助各项工作。

服务团成员要认真专研并熟悉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等相关规定,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州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服务团成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因特殊情况未参训的,会后自行进行补课学习。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服务团成员资格。

1.案件质量评估为不合格,一次补正后仍未合格的;

2.两次以上未按时提交卷宗材料

3.以上未参加培训,且未进行补课学习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执业规范造成不良影的。

有上述第1种情形的,依法不予发放案件补贴,并依据《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该承办人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募面向全州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各所推荐所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既是热心公益的体现,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各所应鼓励所内青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参与及作用发挥情况,将作为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二)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其他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相关规定仍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不得因不在法律援助服务团为由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各县(市)司法局要将此次招募法律援助服务团成员事宜宣传到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各所要宣传到每一个人,确保人人知晓。

附件:附件1:黔东南州法律援助服务团成员报名表.doc

             附件2:承诺书.doc


      


                                                      黔东南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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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声海;联系电话:0855-8565839;邮箱:qdnfy.822484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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